原告:曹军华。

被告:嘉兴市洁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置地大厦西楼908室。法定代表人:俞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曹军华与被告嘉兴市洁赛电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曹军华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军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军华负担。        

审判员鞠剑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欧阳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