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军华。
被告:嘉兴市洁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置地大厦西楼908室。法定代表人:俞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曹军华与被告嘉兴市洁赛电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曹军华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军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军华负担。
审判员鞠剑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欧阳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