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万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云辉。

       上诉人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某万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万年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6民初字2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何某某上诉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收货地址位于湖南省,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移送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何某某在淘宝网上向被上诉人某万年公司订购红外线理疗灯,经使用后认为该产品不具备被上诉人所宣传的治疗功能,属于虚假宣传,认为被上诉人的虚假宣传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起诉要求判令撤销买卖合同并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所购商品价格3倍的赔偿款等损失。原审裁定认为何某某在申请注册淘宝用户时签订的《淘宝服务协议》中已约定“一旦产生争议,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便依照约定管辖原则裁定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