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滔,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雷艳萍,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忠泉,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代理人:廖育强、孙泽玲,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滔诉被告凌忠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本案诉讼期间以其与被告凌忠泉已经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43.8元,由原告潘滔负担。        

审判员陈奕衡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