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文康,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

被告:云南茗星号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市区金实路2号附15号2楼29号。法定代表人:韩俊林。        

原告周文康与被告云南茗星号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周文康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康撤回对被告云南茗星号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安乐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佟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