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文康,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
被告:云南茗星号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市区金实路2号附15号2楼29号。法定代表人:韩俊林。
原告周文康与被告云南茗星号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周文康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康撤回对被告云南茗星号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安乐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佟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