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原告:蒋松麒,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李月飞,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原告蒋松麒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月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2017年3月17日本院作出(2017)浙0110民初7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蒋松麒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蒋松麒于上诉期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本案蒋松麒主张与李月飞之间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蒋松麒在李月飞开设的淘宝店铺“华飞票务”购买“MOTO第十届音乐盛典咪咕汇”音乐会门票两张,因李月飞未能交付门票,蒋松麒要求赔偿。经淘宝公司信息披露,李月飞住所地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县××乡××村。本院既不属于合同履行地法院也不属于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因本案所涉合同未能实际履行,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代大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罗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