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

被告广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广州市某某市。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广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9月24日,原告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朱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