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春生,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国昌,男,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生与被告徐国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生以与被告徐国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国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春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春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刘春生负担。

审判员盛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卜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