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国财。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宇波。

被告:杨鲁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财诉被告杨鲁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财撤回对被告杨鲁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元,保全费227元,以上共计386.5元,由王国财承担。审判员周进军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阮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