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莹莹,女,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爱珠,女,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原告王莹莹与被告金爱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王莹莹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因需进一步举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莹莹撤诉。

审判员陆玲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包哲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