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伟。

被告:广州尊裕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525736444,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石井黄石西路上石商业街D栋2楼。法定代表人:赖秋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与被告广州尊裕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伟于2016年5月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周伟负担(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章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吴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