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良志。

被告:宋永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志与被告宋永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良志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良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叶良志负担。

审判员林峰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