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跃丰。

被告:王晓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跃丰与被告王晓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跃丰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史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朱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