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强,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石墙镇车路口村XXX号,现住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中泉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广州一璐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汇侨路XXX-XXX号二层204号铺之201房。

法定代表人:陈创涛。原告刘强与被告广州一璐红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强负担。审判员俞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书记员王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