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景宁畲之坊油茶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伟淑。

       上诉人浙江景宁畲之坊油茶开发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24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作为卖家系接收货币一方,故合同履行地为上诉人所在地,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网络购物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原审证据,被上诉人作为买受人收货地在***,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励朝阳

审判员俞敏

代理审判员郑康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