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超,男,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张菀桐,女,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

原告杨超与被告张菀桐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张菀桐退还原告杨超货款人民币1,600元,杨超将货物“日本母婴店正品固力果奶粉一段”共8件退还被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超负担。审判员刘燕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朱玲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