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建军,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告:彭方远,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阳新县。

原告周建军与被告彭方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周建军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计33元,由原告周建军负担。审判员徐坚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张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