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伟明,男,汉族,1992年4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张为亮,男,汉族,1976年4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        

原告杜伟明与被告张为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杜伟明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伟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伟明负担。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审判员陈惠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陈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