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仲吾。
被告:孙雷宇。
原告刘仲吾与被告孙雷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刘仲吾于2016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仲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仲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刘仲吾负担。
代理审判员姜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琼
原告:刘仲吾。
被告:孙雷宇。
原告刘仲吾与被告孙雷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刘仲吾于2016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仲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仲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刘仲吾负担。
代理审判员姜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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