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仲吾。

被告:孙雷宇。

原告刘仲吾与被告孙雷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刘仲吾于2016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仲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仲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刘仲吾负担。

代理审判员姜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