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旺来,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卞大勇,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何旺来诉被告卞大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何旺来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旺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旺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何旺来已预交),由原告何旺来承担。

审判员陈奇志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梁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