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慧。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慧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慧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叶寅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朱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