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静静。

委托代理人潘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欧享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苗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金品厨房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高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来亚明、余鸣章。

上诉人陈静静因与被上诉人嵊州市欧享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享公司)、嵊州市金品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品厨房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下简称(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4)杭余民初字第3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4月29日,陈静静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对其本人在天猫商城网店购买相关商品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当日,在公证处下沙服务中心接待厅,陈静静使用该接待厅内计算机登陆www.taobao.com,在店铺搜索栏搜索“欧享旗舰店”,点击搜索结果中的“欧享旗舰店”进入“欧享旗舰店”店铺首页,点击“本店所有商品”进入相应页面,再点击页面中名称为“¥2780.00欧享OX-700H2高端下排式直立侧吸小厨房电器集成环保灶”进入相应的商品页面,选择颜色分类为“黑”,燃料种类为“液化气”,点击“立即购买”,并以用户名“139sj”及相应密码进行登陆,点击提交订单选择收货地址为“浙江杭州(陈静静收)江干下沙十六街区商城1幢14楼”并进行付款,共支付价款2780元,形成订单编号:634019442629819。2014年5月4日,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陈静静在杭州市下沙2号大街十六街区1幢14楼电梯口,从一名男性快递员手中签收一份快件,该快件上粘贴的详情单显示为“胜速.更快的物流”,详情单号码为“001712887”,随后陈静静将上述快件带回公证处下沙服务中心接待大厅,将上述快件外包装拆开,之后该快件由公证处予以保管,5月8日,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与陈静静在公证处下沙服务接待大厅对上述快件内商品进行加封,所购商品加封后与使用手册、产品合格证原件均交由陈静静自行保管。2014年5月14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0416号公证书。后陈静静就欧享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标注不规范问题向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投诉举报,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嵊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该举报,嵊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陈静静作出(嵊)质举告字(2014)8号举报处理结果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上述集成式燃气灶具由欧享公司在2014年4月29日委托金品厨房公司生产,型号为JJZY-A01,金品厨房公司在2014年3月11日取得燃气灶具生产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在4月29日获得证书编号为XK21-007-01663的燃气灶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014年4月30日,金品厨房公司受欧享公司委托生产上述型号集成环保灶一台,因金品厨房公司尚未收到燃气灶具生产许可证证书,所以在产品上未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及厂名、厂址及联系方式,2014年8月4日,嵊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行政建议书》,建议欧享公司、金品厨房公司在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一审当庭对上述公证实物进行拆封,显示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环保集成灶”,外包装未载明生产者信息,打开外包装显示内含集成灶一台,产品正面有“OUXOW欧享”标识,产品铭牌未体现生产许可证、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该商品的使用手册后封面标注“欧享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使用手册中载明型号为“JP75-(Y.T.R)。原审法院另认定,www.tmall.com(天猫)由天猫公司注册并经营,淘宝帐户“139sj”由林春财注册,天猫店铺“欧享旗舰店”由欧享公司注册并经营,欧享公司入驻天猫时天猫公司审查了欧享公司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同时商家入驻天猫均需同意天猫公司制定的《天猫服务协议》,其中协议第七章“消费者保障义务”约定商家通过天猫发布除二手、闲置外的商品并利用支付宝服务向买家出售全新商品时,应履行“商品如实描述”、“商品7天无理由退换货”、“正品保障”的义务,其中“正品保障”是指买家使用支付宝服务购买商家在天猫网站出售的商品,在收到货物后,如买家认为该商品为假冒(包括盗版)商品或非原厂正品、未经报关进口商品、假冒材质成份商品(其中假冒商品、未经报关进口商品、假冒材质成份商品的定义以天猫规则规定为准)且买家与商家协商未果的前提下,买家在天猫指定期间内发起针对商户的维权,申请消费者保障赔付时,如天猫判定买家赔付申请成立,商家同意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向买家退回其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款,并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以买家实际支付商品价款的四倍,并承担维权所涉商品所有物流费用。当庭登陆天猫网进入“欧享旗舰店”店铺,经查看显示欧享旗舰店的店铺服务中注明“卖家已向消费者承诺:正品保障,若卖家未履行上述承诺,淘宝使用保证金进行先行赔付。原审法院再认定,陈静静因本案支出公证费3000元。2014年11月,陈静静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欧享公司退还陈静静购买集成灶的价款2780元;欧享公司履行“正品保障”义务的承诺,赔付陈静静赔偿金11120元;欧享公司承担本案公证费3000元;金品厨房公司与天猫公司共同承担上述责任,合计16900元;本案诉讼费由欧享公司、金品厨房公司、天猫公司承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陈静静作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二、本案涉案产品是否存在“正品保障”中约定的情形以及欧享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三、金品厨房公司与天猫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陈静静主体资格问题。欧享公司、天猫公司均抗辩称本案涉案交易的买方为林春财,而非陈静静,故陈静静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虽然林春财是涉案淘宝帐户“139sj”的注册人,但是本案涉案的交易系陈静静通过林春财注册的淘宝帐户所完成,陈静静是涉案交易的实际买家,该事实得到了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的公证证实,故陈静静作为涉案交易的买家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对欧享公司、天猫公司的该抗辩,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二、关于本案的涉案产品是否存在“正品保障”中约定的情形以及欧享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天猫公司与所有天猫商家所签订的《天猫服务协议》中均约定天猫商家负有正品保障义务,如果出现正品保障中约定的情形,商家同意向消费者承担退一赔四的责任,本案中,欧享公司作为天猫商家在天猫店铺中向消费者作出正品保障的承诺。本案的关键是涉案交易的产品即陈静静向欧享公司购买的环保集成灶是否存在“正品保障”约定的情形。陈静静主张涉案产品为非原厂正品以及存在假冒材质成份的情形,首先,涉案产品为欧享公司委托金品厨房公司所生产,在涉案产品所附的使用手册及合格证中均载明了欧享公司的企业名称等信息,涉案产品及使用手册等信息中亦标注了欧享公司的商标信息,虽然涉案产品网页上载明的型号与使用手册中载明的型号不一致,但不能说明该产品非欧享公司所生产,故涉案产品不存在非原厂正品的情形;其次,陈静静主张涉案产品宣传机械使用304的高端不锈钢材质制造,但实际产品并非不锈钢,因此,涉案产品还符合假冒材质成份这一情形,陈静静对上述主张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该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涉案产品并不存在欧享公司所承诺的“正品保障”中约定的情形,陈静静据此要求欧享公司履行正品保障承诺,赔偿四倍价款损失的主张,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陈静静同时要求欧享公司退还价款,理由为其欲购买的产品型号与实际收到的产品型号不一致,即使存在上述情形,也未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陈静静尚可要求欧享公司采取更换等其他方式继续履行合同,因此,陈静静要求退还价款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陈静静同时要求欧享公司承担公证费的诉请,亦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三、关于金品厨房公司、天猫公司的责任。首先,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的相对方分别为陈静静与欧享公司,金品厨房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被委托生产方、天猫公司作为涉案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并非涉案交易的相对方;其次,本案争议的正品保障承诺为商家即欧享公司所作出,并非由金品厨房公司或天猫公司所作出。综上,金品厨房公司、天猫公司并非涉案交易的相对方,也未向陈静静作出正品保障的承诺,因此,不论欧享公司应否承担责任,陈静静在本案中要求金品厨房公司、天猫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均缺乏合同依据与法律依据,故陈静静针对金品厨房公司、天猫公司的诉请,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驳回陈静静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3元,由陈静静负担。

宣判后,陈静静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一审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案由应为产品责任纠纷,而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如果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那么金品厨房公司就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二、案涉商品属于国家特殊管理的商品,必须由具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否则禁止销售。欧享公司委托金品厨房公司贴牌生产,该委托行为系违法行为,违反了2014年8月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5、46、47条之规定。三、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嵊工商案字(2014)第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证据,并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调取该决定书原件的申请。该决定书已经对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说明该公司销售的案涉商品冒用认证标志、质量标志、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证书。该违法行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  规定的禁止行为,案涉商品系《浙江省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所指的伪劣商品。四、原判已经查明案涉商品系外包装和机器铭牌上均无具体标注的三无产品,所以销售案涉商品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浙江省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涉商品系易燃易爆的特殊商品,属于不合格产品。但一审对案涉商品既没有进行检测,也未作出司法认定。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请;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欧享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陈静静等人以消费者为名,以近似敲诈手段纠缠生产厂商,欧享公司为表示愤懑,不愿与之缠诉,故不再派员参与二审庭审,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欧享公司对原判结果没有意见,请求维持。三、欧享公司对原判认定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有异议。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办理,且承办的公证人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而陈静静提交的公证书系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工作人员办理,并非由两名公证人员办理,且不能反映系公证员自己亲自办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要求,不具有合法性而不应采信。在该证据效力不能认定的情况下,不能认定陈静静曾向欧享公司购买电器。四、其余意见与一审意见相同。

被上诉人天猫公司答辩称:与一审答辩意见一致。被上诉人天猫公司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金品厨房公司未进行书面或口头答辩。

二审中,陈静静提交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给叶长江的《关于举报处理结果的通知》,拟证明欧享工程存在假冒伪劣的事实已被确定。天猫公司认为该通知书中涉及的产品与本案产品之间的关系没有直接体现,且投诉主体是其他人,不是陈静静,故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欧享公司、金品厨房公司未发表意见。本院认为该证据的通知对象为叶长江,处理结果系欧享公司存有虚假宣传的行为,故不能证明待证事项,本院不予确认。

二审中,陈静静以案涉产品的产品标志、包装、说明书、电器性能都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由,申请对案涉产品进行鉴定。本院认为陈静静主张欧享公司履行“正品保障”义务承诺,但其申请鉴定的事项不属于“正品保障”约定的情形,故本院对该申请不予准许。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因一审第二次庭审中,上诉人明确其本案选择向三被上诉人提起合同之诉,故现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上诉人要求欧享公司履行“正品保障”义务的承诺,承担退一赔四的责任。根据《天猫服务协议》第七章关于“正品保障”的约定,退一赔四仅适用于所购商品为“假冒(包括盗版)商品或非原厂正品、未经报关进口商品、假冒材质成份商品”的情形。案涉产品虽未在外包装和机器铭牌上标注相关信息,但其所附的说明书及合格证中均载明了欧享公司的企业名称等信息,相关信息中亦注明了欧享公司的商标注册信息,说明陈静静购买的就是欧享公司的产品,故陈静静主张案涉产品为三无产品、非原厂正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陈静静二审提交的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给叶长江的《关于举报处理结果的通知》,嵊工商案字(2014)第161号行政处罚决定系针对欧享公司存有网店虚假宣传、地址错误的行为,并不符合“正品保障”条款中约定的退一赔四的情形,故陈静静据此要求欧享公司承担退一赔四的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因欧享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的交货义务,现无有效证据证明存在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故陈静静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公证费的诉请,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驳回该诉请内容并无不当。因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而合同的相对方系欧享公司和陈静静,金品厨房公司与天猫公司均非案涉交易的相对方,也未向陈静静作出任何赔款承诺,故陈静静主张金品厨房公司和天猫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均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实体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元,由陈静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亮

审判员韩昱

代理审判员韦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