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军。

被告陈苏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诉被告陈苏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何军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何军已预交),由原告何军负担。代理审判员郑亮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车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