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志军。

被告上海选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林路1111号3幢70室。法定代表人李传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军与被告上海选择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志军于2016年8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志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郑志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艺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徐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