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静,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曾敏,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

原告朱静与被告曾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朱静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保全费349元,合计660元,由原告朱静负担。

审判长杨为民

代理审判员贺慧梅

代理审判员许园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