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东东。

被告:廖剑鸿。

原告陈东东与被告廖剑鸿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陈东东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东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东东负担。代理审判员李晓慧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周秀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