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雪梅。

被告宿迁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蓓。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雪梅诉被告宿迁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南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