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原告:衡庆,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西平县,现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被告:郑妙鑫,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        

原告衡庆与被告郑妙鑫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6日立案。        

原告衡庆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庆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妙鑫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庆撤诉。案件受理费424元,由原告衡庆负担。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审判员韩蕾蕾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陈宝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