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杰。

被告:徐州岁岁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永宏,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杰与被告徐州岁岁喜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杰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原告朱杰负担。

审判员郑学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莫永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