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仲吾,女,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告:张秋迎,女,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临西县。        

原告刘仲吾与被告张秋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刘仲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王贵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吕新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