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吃什么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区宏森,身份证住址广西容县。

       上诉人深圳市吃什么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5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吃什么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和主要办事机构均在深圳市福田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区宏森提交的订单信息显示,本案中收货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城区石槎路亿银酒店,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吃什么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钟育周

审判员肖逸思

审判员陈弋弦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胡玮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