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晓东,男,45岁。

被告谢闪闪,女,2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谢闪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东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谢闪闪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对被告谢闪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李晓东负担。审判员陈剑虹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邵善宁书记员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