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伟明,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杨倩倩,女,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伟明与被告杨倩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伟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伟明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