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俊超,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深圳市石惊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北路四福井小区15栋二楼。法定代表人刘冲,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超诉被告深圳市石惊天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一案后,被告深圳市石惊天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深圳市石惊天贸易有限公司认为原告王俊超购买的商品是由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的生产厂家直接发货的,合同履行地为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涉诉商品生产地和被告主要经营地均为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此被告认为本案应由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俊超通过淘宝网络购物平台向被告在天猫商城开设的“格德康旗舰店”购买了黄金艾柱,认为产品属于假药且为三无产品,因此本案属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因合同提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本案网络购物合同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以速递物流方式交货,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收货地为南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本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石惊天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郝倩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刘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