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辣妈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金赞,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阳,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上诉人北京辣妈帮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3民初1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CN092001号,上诉人按照约定发出发货指令即履行合同义务地也在北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货物的交付地点在广州市荔湾区,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志刚

审判员谢国雄

代理审判员王碧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