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富蓉,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沛,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鑫,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阳(系被告妻子),住同被告。        

原告李富蓉与被告苏鑫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意见,故原告李富蓉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富蓉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9.9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9.98元,由李富蓉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叶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周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