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应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阿布家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世增。

上诉人李应聪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杭州阿布家居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4民初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李应聪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本院将依法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李应聪于2016年5月17日收到上述通知书,但其未在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第四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应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莫芳

代理审判员汤瑞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杨佐堂

李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