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珍源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静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上诉人四川珍源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源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翁静妍、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4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近期,珍源阁公司在同一段时间收到几起来自杭州市的同类案件诉讼材料,如出一辙,珍源阁公司有理由认为这些案件并非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而是一起有预谋的通过网络购物诉讼索赔的恶意行为。由于网络销售涉及面广,买受人比较分散,根据民事诉讼法便于诉讼的基本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珍源阁公司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网络购物合同标的物系珍源阁牌增强免疫力胶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的规定,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翁静妍向收货地人民法院即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珍源阁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鸣卉

审判员张敏

代理审判员朱晓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