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锦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黄远强,住广东省兴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锦宏诉被告黄远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锦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锦宏负担。审判员陈奕衡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陆瑶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