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涛,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建辉,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上诉人赵海涛因与被上诉人邹建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3民初149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从来没有通过网络购物方式向被上诉人出售过以次充好的货物,被上诉人虚构事实,在敲诈不成情况下,恶意提起诉讼,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审理。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审原告提供的两组证据,可以初步判断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收货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主张其未与被上诉人发生网络购物纠纷,属实体审查范围,不影响法院根据现有材料审查判决案件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翁祖青审判员黄荣华审判员吴荔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柯艺芬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