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建斌,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邓思丽,成年,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告陈建斌与被告邓思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

原告陈建斌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建斌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建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建斌负担。审判员李卓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书记员郑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