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宇,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蒋雪娥,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陈宇与被告蒋雪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陈宇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宇负担。

代理审判员汤晓青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许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