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亮。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蓝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生物医药港鼎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林秀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明明、叶晓露,该公司员工。
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95号501室。法定代表人李江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羽,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诉被告厦门蓝湾科技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亮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亮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元,由原告陈亮承担。
审判员叶文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邵翩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