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亮。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蓝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生物医药港鼎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林秀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明明、叶晓露,该公司员工。

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95号501室。法定代表人李江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羽,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诉被告厦门蓝湾科技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亮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亮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元,由原告陈亮承担。

审判员叶文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邵翩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