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金强,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陈远。原告余金强与被告陈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余金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余金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金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余金强负担。审判员王迎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代书记员庄丽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