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先会,女。

被告:赵淑梅,女。        

原告杨先会与被告赵淑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        

2018年3月12日,杨先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郭经南代理审判员程红宇人民陪审员赵道松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卢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