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进,男,41岁。

被告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悦兴围社区人民路富康工业区15栋。法定代表人陈善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进与被告深圳市美晶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皋越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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