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致正。

被告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洪臣,该公司员工。

原告周致正诉被告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蓝山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基于其向被告蓝山公司购买益生植物蜜的订单信息、快递单及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高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对周致正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等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购物款10643.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三倍赔偿款31930.8元;3、被告支付证据保全公证费8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蓝山公司辩称:一、原告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裁决。原告一次性网购55瓶620g珍雅装货物不具有一般消费者的合理性。原告网购被告商品主观上具有恶意。二、被告在网页对商品描述行为不构成欺诈。被告的商品经检验检测,商品质量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是质量合格产品。被告的商品标识“其他食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的商品已经对商品信息进行了真实标识。三、被告对商品的描述用语与商品真实的情况相符合,不构成虚假宣传。四、被告对“大豆低聚糖”商品的描述用语没有夸大“大豆低聚糖”的功效。五、原告对“其他食品”的涵义产生了误解。六、被告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七、原告的行为有违法律的目的。八、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借款事实如下:

买方:周致正。

卖方:蓝山公司。

所购商品情况:有益生活Meaningfullife益生植物蜜(大豆低聚糖)620g珍雅装,数量55瓶,总价为10643.6元。

所购商品网店宣传益生植物蜜,具有清理、调节、改善肠道功能,同时对改善肠道环境,调节菌落平衡,刺激肠道蠕动,促进排便,效果明显。辅助功效:解酒护肝、皮肤光滑白嫩、美容养颜、延年益寿、增强身体免疫力、促进钙的吸收、长期食用,可防止高脂血症和心血管疾病等内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证据确凿,合法有效。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商品属于其他食品,但被告在网店中却使用了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语言描述,其行为存在欺诈,故原告要求被告作出三倍于商品价款的赔偿,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购买的55瓶益生植物蜜已食用了13瓶,剩余42瓶应予以退还,其已食用的13瓶益生植物蜜以折抵被告应退还的货款,但赔偿款仍以55瓶计算。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公证费的诉请,本院认为,被告支付的三倍于商品价款的赔偿款已包括了原告所受的损失,被告无须再重复支付公证费,故本院对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周致正购物款人民币8127.84元;

二、被告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致正损失赔偿款人民币31930.8元;

三、原告周致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被告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有益生活Meaningfullife益生植物蜜(大豆低聚糖)620g珍雅装42瓶;

四、驳回原告周致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5元,由原告周致正负担人民币68元,由被告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负担人民币817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审判长张宏

审判员李敏

人民陪审员周桂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陆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