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杰,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广州市天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岑泳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诉被告广州市天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杰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元,由原告张杰负担。

审判员彭卫群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骁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