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薛彦哲,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海海清水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北海海清水产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曹玲
人民陪审员陈亚彬
人民陪审员张淑琼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