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恒宇天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深纺大厦A栋1824。法定代表人:徐亦科,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冬冬,网络刷手。

上诉人深圳恒宇天文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5)甬鄞民初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恒宇天文科技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恒宇天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恒宇天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深圳恒宇天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俞灵波

代理审判员闵群锋

代理审判员李春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潘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