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凯,男,汉族,1992年1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合肥零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路东,繁华大道南金丰园2幢603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凯诉被告合肥零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翁荣荣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胥可君